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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日期:2015-05-06  来源: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

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条 主席会议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拓展新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富裕、文明、生态、和谐的巴彦淖尔作出贡献。

  第三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把握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三、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查以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五、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和日程,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审议提交会议的文件。

  六、审议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有关调研报告和委员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七、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八、研究涉及市政协全局性工作的方针,对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旗县区政协的工作。

  九、协调市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增进了解和团结。

  十、受常委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提出,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确定。

  第六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厅应将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提前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召开主席会议,市政协副秘书长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列席人员可发言,但不参与表决。

  第九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成员,应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对会议情况,会后由主席或委托有关副主席、秘书长向其通报。

  第十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表决议题时以主席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一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在协商中共巴彦淖尔市委提出的重要干部人选时,市委有关部门应向主席会议提供人选的基本情况。审议拟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事任免议题,提名单位应向主席会议提供被任免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章 文件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说明情况。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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