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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日期:2015-05-06  来源: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

             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8429日市政协二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2015320日市政协三届十三次主席会议修订)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巴彦淖尔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全体会议是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履行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二条 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国人民政治政协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全体会议由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四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召开的时间由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决定,一般于每年年初举行。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五条 每届市政协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委员会任期内,需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主席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共巴彦淖尔市委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选举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协商讨论巴彦淖尔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商讨论全市政协工作,推动我市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审查提案。

  第七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召开。

  第八条 全体会议坚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的原则,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会议筹备

 

   第九条 成立全体会议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一般由市政协主席任组长,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协副秘书长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工作机构,负责实施筹备工作。适时召开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有关协调会议,研究处理和督促检查筹备工作有关问题。

   第十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审议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决定;()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通过报告人;()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审议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长为秘书处负责人。秘书处下设若干职能组,办理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根据按照界别,对委员进行分组,委员小组临时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确定。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采取全体委员会议和委员小组讨论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预备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开幕大会前须召开由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受常务委员会委托由主席会议主持。主要议程: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和日程,审议通过主席团成员、会议秘书长和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

   第十六条 全体委员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会议主席团或常务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主席团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之后应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主要议程:推选本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会议副秘书长人选等。会议期间还须召开主席团会议若干次,主要听取关于人事安排建议的说明;审议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选举办法草案,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建议名单,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草案,会议有关决议草案等;听取会议委员小组讨论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开幕大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大会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其它次会议开幕大会由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全体出、列席和邀请参会人员参加。主要议程:审议通过本次全体会议议程(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在预备会议上审议通过);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旗县区政协、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确定。

第二十条 根据安排,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期间须召开委员小组召集人会议,通报本次会议安排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向大会秘书处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期间编发会议简报,邀请有关新闻媒体作采访报道。

  第二十四条 闭幕大会,由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全体出、列席和邀请参会人员参加。主要议程:通过政治决议和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通过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致闭幕词等。

 

    第四章 会议提案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每届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经上届主席会议协商提出,由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审议通过,负责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其它次会议该项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召开提案审查会议若干次,审查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提出立案和承办意见。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办理。

  第二十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须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提案审查情况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常务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闭幕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会议选举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每届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委员小组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会议进行选举。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选举的办法,由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选举大会,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或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出席。主要议程:通过选举办法;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建议名单;选举;宣布选举。

  第三十三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增补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选举和表决。常务委员会应对增补和变动事项向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始得当选。全体会议选举以外的其它议案(议题)可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方式通过。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政协巴彦淖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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