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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关于重点提案的确定与办理办法
日期:2017-05-09  来源: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

              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关于重点提案的确定与办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重点提案的确定与办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是指提案者根据市委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立足构建和谐巴彦淖尔,围绕全市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等重大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生产和生活中的紧迫问题,选题具有较强严肃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在深入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意见,符合《提案工作条例》规范要求,质量较高的提案。 

第三条 重点提案产生的程序。在全体会议结束后,提案委员会在已立案的提案中进行筛选提出初选意见;征求分管副主席的意见后确定,提交主席会议审定。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对重点提案,形成《关于主席会议成员、专委会督办重点提案名单》送交市政协负责督办的领导和相关专委会及承办部门。承办单位收到重点提案后,要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办理,并予以落实,确保重点提案办理取得实效。 

第五条 对于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主要领导负责办理工作,制定办理方案,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报市委督查室审核。 

第六条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重点提案,由主办部门负责牵头,与会同办理部门一道,共同研究制定办理方案,并协调好办理的全过程,会同办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密切合作。 

第七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要重质量、讲实效,一抓到底。办理的时限,一般应在承办单位接到提案的3个月内办复;办理难度大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应在当年9月底以前将办理进展情况和下一步的办理计划予以答复。当年不能解决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予以说明,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落实。 

第八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结果,及时函告提案者和督办该提案的有关领导,复函抄送市委督查室,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积极支持督办工作,加强与督办组织和提案者的联系,征求意见,通报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条 重点提案办理专题协商会,由主席、副主席召集。邀请提案者、相关界别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应采取多种方式。可邀请承办单位当面汇报办理情况,也可到提案办理现场检查督办。还可采取视察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介绍,并根据办理情况,提出继续督办的意见、建议或要求。 

第十二条 督办重点提案的组织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市政协主席、各副主席每年每人分别督办l-2件重点提案;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与自身业务联系密切的重点提案或主席会议交办的重点提案。参与督办的人员由上述有关方面负责组织,可邀请提案者和相关人员参加。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提出督办的重点提案,分别由市委督查室会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协调,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系,对督办重点提案的活动和办理成效进行跟踪报道。办理结果,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在政协网页上发布。 

第十四条 对重点提案督办进展情况和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适时向主席会议汇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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