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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联系委员办法
日期:2017-05-10  来源: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

                          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联系委员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与市政协委员和驻巴彦淖尔市的自治区政协委员联系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及时了解委员的情况和意见,实现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委员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与市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是开展人民政协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市政协机关各部门的经常性工作和共同职责。

第三条 市政协办公厅和专门委员会要密切配合,通过电话、信函、走访、发放报刊与材料、开展活动等形式,加强与委员的信息和情况交流,共同做好与委员的联系工作。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要广泛组织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研讨等活动,主动保持与参加本会委员的信息联系,并加强与相关界别和委员所在单位的信息沟通。

第五条 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机关部门负责人,应定期走访委员,加强与驻旗县区市政协委员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委员约谈活动,适时举办学习班、报告会和情况通报会,加强与委员的信息交流。

第七条 要及时为委员订阅《内蒙古政协》,适时发送政协信息、文史资料,以及有关文件和学习材料,并做好反馈信息的收集。

第八条 通过《社情民意信笺》、电子信箱等,及时收集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反映社情民意工作。

第九条 做好委员的来信、来访与接待工作。

第十条 加强对委员的管理和考核,适时从委员所在单位了解和掌握委员的相关情况,及时宣传委员的先进事迹。

第十一条 委托旗县区政协主席作为召集人适时组织所在地市政协委员开展相关活动或参与当地政协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市政协办公厅要加强与驻巴彦淖尔市的自治区政协委员的联系,组织落实好自治区政协委托的跨盟市异地视察等工作。市政协组织视察、调研等活动时,根据需要可邀请驻巴彦淖尔市的自治区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三条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政协、全国政协反映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或主席会议成员审阅后施行。

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

关于对旗县区政协工作指导的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上级政协对下级政协是工作指导关系,为了促进全市政协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特提出对旗县区政协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工作总的原则是推进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适应形势的要求加强政协统战理论的学习,增强执行统战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水平,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在市委的领导下,努力完成政协章程赋予的任务。

二、市政协对旗县区政协工作实行宏观指导,旗县区政协对市政协有关全市性的决议,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三、市政协可以邀请不是市政协委员的旗县区政协负责人列席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其它会议。

四、市政协可应邀参加旗县区政协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市政协的领导要深人旗县区政协,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沟通信息、指导工作。

五、市政协党组可以建议市委召开有旗县区党委书记、政协党组书记参加的政协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用典型经验指导旗县区的政协工作。市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全市政协工作经验交流会、旗县区政协主席座谈会、秘书长工作座谈会、专委会主任会议,旗县区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参与三个文明建设典型经验交流会,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推动政协工作整体发展。

七、对旗县区政协工作的指导,要重视发挥专委会的作用。市政协各专委会与旗县区政协专委会要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召开协作会议,联合开展相关活动,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八、对旗县区政协工作的指导,要注意听取两级政协委员、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实实在在地提高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效果。

九、对旗县区政协反映上来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对待,及时予以答复。为旗县区政协外出考察和加强横向联系等,提供信息,创造条件。

十、配合自治区政协做好旗县区政协领导干部和机关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积极向全国政协和自治区政协举办的各类培训、学习班,推荐选送培训对象,不断提高政协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十一、积极协助旗县区政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旗县区政协在办公条件、活动经费、交通工具、干部交流等方面的问题,建议有关旗县区党委政府予以重视,为政协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主办:巴彦淖尔市政协     蒙ICP备14002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