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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日期:2017-05-09  来源: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

                             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2013320日市政协三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20141030日市政协三届八次常委会再次审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协委员的履职行为,提高广大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使 “活力政协”、“学习型机关”建设继续深化并富有成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本会《委员管理办法》作进一步修订。

第一条 市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决议、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的决议及政协巴彦淖尔市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及时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政协统战理论知识以及履行职能所相关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二条 按照对口联系和突出界别特色的原则,本会将全体委员划归到六个专门委员会进行分别管理,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市政协委托各旗县区政协组织的市政协委员的活动,市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召开的各专门会议,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须准时参加。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议报到之前以书面形式说明请假原因,经秘书长批准后予以备份存档。驻活动组召集人由委员所在地的旗县区政协主席担任。各活动组每年至少要开展2次活动。旗县区政协要将驻地委员履职情况及时反馈到市政协办公厅和相关专委会。市政协组织委员到旗县区调研、视察时,旗县区政协要通知驻当地市政协委员参加。委员每年至少要反映两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提出一件有价值的提案,撰写一篇大会发言或调研报告,参加一次政协组织的活动,做一件有社会效果的公益好事。

第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政协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和本会《委员管理办法》报市政协主席会议批准后取消其委员资格,也不再从被取消委员所在单位、界别增补委员。

(一)在每届任期内,委员无故全程缺席全体委员会议累计2次,或会中无故缺席累计3次者;常委无故缺席常委会议累计3次,或会中无故缺席累计3次者。

(二)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两年内不能履行职能者。

(三)因工作调动离开本行政区域者;因工作单位调整和职务变动失去代表性者。

(四)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决议者。

(五)委员连续2年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未提出一件提案者、未撰写一篇大会发言或调研报告,未参加市、旗县区两级政协组织的活动的。

(六)涉嫌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开除党籍、公职者。

()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群众评价和社会影响差者。

第四条 委员对市政协办公厅和专门委员会发出的调查表或索取的有关资料要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回复。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以及获奖、评优、职务职称变动等,应在一周内将情况告知市政协办公厅。

第五条 市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通过举办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及为委员订阅报刊等形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对委员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受理并加强督办、转办工作,保证委员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与此同时,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联系委员2次。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建议案的采纳情况,办公厅负责及时反馈给委员及其所在单位。委员因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市政协应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查处,保护委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对所管理的委员建立委员履行职责考评档案。平时记载委员履职活动情况,年终根据委员履职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市政协成立委员履职考评领导小组,年终由考评领导小组对委员做出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反馈给委员所在单位。建议市委组织部、统战部作为重点培养、提拔使用的参考依据,也作为委员届满是否留任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市政协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委员的评选和表彰活动,受表彰的优秀委员除在媒体上宣传外,同时书面通知委员昕在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政协巴彦淖尔市常务委员会。

主办:巴彦淖尔市政协     蒙ICP备14002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