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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高“妇女卫生费”标准
日期:2021-03-19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协

“妇女卫生费”是列入工资发放科目、按月发给女职工的一项费用,体现了党和国家及自治区政府对女职工的关爱。内蒙古自治区为女职工每月补助卫生费5元这项政策已经实施多年,发放标准仍然停留在28年前的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5元钱的妇女卫生费已经无法体现其实际意义,建议给予调整提高,使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切实享受到党和政府关心妇女健康这一惠民政策。 

经调查了解,我国山西、河南、河北、江西、湖北等很多个省、市、自治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已经提高了女职工卫生费标准。如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186号)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三十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发放标准。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为此,建议:  

  一、自治区政府根据实际并借鉴周边省区市的做法,适当提高妇女卫生费发放标准。

    二、建议妇女卫生费标准每人不低于30元/月。

    三、妇女卫生费的受益范围。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建议享受妇女卫生费的受益范围包括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企业等组织的女职工。

    四、关于妇女卫生费经费的解决建议。修改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三条,“在职女职工每月由所在单位发给五元的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企业单位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从留利中的其他基金调剂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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